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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引入商标无效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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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3-09 |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有一个较大的改变,就是引入了商标无效的概念。以往商标法类似情况的提法只有商标撤销,商标无效概念的引入更与国际化接轨,与国际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相靠拢。
简单地说,商标撤销是商标注册机构取消了注册的决定,不再继续保护该商标的权利,而商标宣告无效是商标权的取得存在瑕疵,商标自始无法律效力。以往商标法只有撤销的概念,商标从申请之日到撤销之日的权利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如果被宣告无效,意思是商标从申请之日起就不受法律保护,该商标就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商标。
商标无效的原因是注册时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侵害他人在先的商标权利或者在经营中使用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
商标无效和商标撤销概念的区分,使得商标法立法更加明晰,概念使用更加严谨,与大多国家的通用做法保持一致。
之前的商标法与国际上其他国家通常做法有些不一致,随着国际贸易合作日渐加深,各国家的经济贸易合作中不免会产生很多摩擦,为了减少这些不必要的摩擦,我国的经济相关立法越来越趋向于国际的通常做法,第三次修改商标法也顺从了这一潮流。
另外,这次修改商标法也有了其他的变化,例如增加了商标的保护力度,对商标侵权的惩罚也加重了。以往的侵权惩罚较轻,加重惩罚有利于保护商标的权利。新商标法还对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进行了限制,大大改善当前商标注册周期过长的弊端。这次商标法的修改可谓是在法条上更加严谨,在惩戒力度上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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