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现成的注册商标可以支付一定的费用,通过转让取得。商标有45个主要类别。精油属于第三类,可以转让。只要买卖双方达成转让意向,就可以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进入转让过程。
精油商标转让:45类商标分类中,精油属于第3类-日化用品
0305-香料,香精油
030037:杉木香精油
030056:柠檬香精油
030100:香精油
030107:蛋糕调味香料(香精油)
030172:芳香剂(香精油)
030173:饮料用香精(香精油)
030173:饮料用香料(香精油)
C030069:芳香精油
C030070:安神用香精油
C030071:降低食欲用香精油
相关法律法规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适用于商标转让过程。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后,应当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此外,企业或者个人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当注意,商标注册人应当要求商标注册人转让在同一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商标转让过程中,涉及到文件制作、转让信息、转让等专业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