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调研发现,电子商务中,商标权遭遇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商标被注册为域名;2.商标被使用于企业名称;3.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4.网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这几种情形并不是单独的,有时候会同时出现在同一案件中。随着电子商务的商标侵权行为越来越多地以综合化和新类型化的形式出现,商标案审判也出现了三难。
“一难”——商标保护管辖确定难。审理商标侵权行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三个所属地的法院。如何确定电子商务行为的侵权行为地,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并无明确规定。海淀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侵权行为地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网络环境下,确定著作权侵权和商标权侵权行为地具有本质上的相似性,因此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管辖地确定规则亦可适用于商标权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可能会涉及商品的交付,该交付的结果意味着一定行为的完成,应当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该地点亦属于电子商务活动中商标权纠纷的侵权行为地。
“二难”——侵权主体判定难。依据证据规则,往往需要原告对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负起证明责任,当事人一般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信息、工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或被告在相关网站上的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用以判断侵权行为人,但实践中困难重重,原因在于电子商务以往缺乏实名制。如在海淀法院审结的多起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均因备案信息与被告名称不符而主动撤回起诉。好在工商部门出台的网店实名制规定对解决这一问题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难”——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难。电子商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直接参与商品销售行为,故一般不会发生因商品销售而引起的直接侵权行为,其行为大多是间接性的帮助行为。何种帮助构成间接侵权?按照侵权法的一般理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具有“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要件;而其中判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明知和应知是重要的标准。“明知应知标准”实际上仍是一个不确定的标准,法院需要通过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如是否是驰名商标等。
很久以前,古挪威的人们用烙印的方式来标记家畜等需要与其他人相区别的私有财产时,商标的用途就开始出现了雏形,到了中世纪的欧洲,手工艺匠人用这种打烙印的方法在自己的手工艺品上烙下标记,以便顾客识别产品的产地和生产者。这就产生了最初的商标,并以此为消费者提供担保,同时向生产者提供法律保护。16世纪早期,蒸馏威士忌酒的生产商将威士忌装入烙有生产者名字的木桶中,以防不法商人偷梁换柱。到了1835年,苏格兰的酿酒者使用了“OldSmuggler”这一品牌,以维护采用特殊蒸馏程序酿制的酒的质量声誉,可见商标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很久远的历史。
在当今的商业社会中,多数企业的商标等同于品牌标识或名称,品牌标识和商标没有多大的区别,从这个角度来看,商标应该属于品牌管理范畴,中国商标网常见到一些产品品牌标识旁边打上TM或R图样,就是表示这个产品品牌标识或名称正在申请注册或正在接受商标法保护。
商标,是一种法律用语,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为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
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如今,很多企业忽视了商标的意义,并将其搁置在企业工作的边缘上,没有意识到商标是企业最具有持续性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之一。这种商标战略和企业远见的缺失,使得许多企业遭遇到很多商标法律风险和品牌发展难题,甚至陷入经营困境,难以自拔。
回想过去几年中,谭小芳老师接触过不少过关于中国知名品牌在国外被抢注导致品牌资产损失巨大的新闻信息,这些沉痛的教训也曾经唤醒过一些企业的品牌商标的保护行动,但时至今日,我们依旧看到不少关于品牌商标侵权的事情时有发生,由此可见,企业对品牌的重视程度依旧不够,无论是品牌的塑造还是品牌的保护,依然任重道远,还很漫长。
日前,新闻爆出来一个热点,佛山市的一位民营企业主谢伟星在过去的5年期间,注册了位数众多的国际及国内知名品牌商标,并且于2010年年末时分,正式起诉法国波尔多佛朗飞龙、都夏美隆、凯龙世家等8家红酒经销商及代理商侵权销售,向其索赔金额高达千万。按照谢伟星的计算,他手上一共有几十个知名的红酒品牌商标,如果一个索赔150万,这笔账目就高达千万级别,而况谢伟星还注册了雪花、佐丹奴等其他品类知名品牌商标。无独有偶,我国知名品牌“镇江香醋”由于在半年前得知“镇江香醋”品牌在韩国被抢注时,因及时申诉并在近日申诉成功。
品牌建设,并不是一项很虚的工作,如果连基础都做不好,就更不要谈品牌的发展。恰如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一旦被别人抢注,企业投入的巨大推广费用很可能就为他人做嫁衣,得不偿失。总共常常听到不少企业论及品牌建设时,总说自己曾在中央电视台投放过大量的广告,做过多少巡回展览活动,获得过多少奖项,其实这些内容均只是品牌建设中的传播一个环节,品牌应该是一个整体的系统规划,包括前期的核心价值和定位,传播及管理和维护。
注册商标是创品牌的必由之路。由这些稍显生硬的数据展开回忆,可以清晰地理出许多鲜活的故事来。几年前,见诸报端的商标故事大多和“抢注”有关,由于商标保护意识不强,明明是你亲手养大的“孩子”,一下子却被别人抱走了,从嘉兴到全省再到全国,到处可见抢注的硝烟。最近这种事情少了很多,在被抢注风吹痛后,不少企业甚至是政府部门开始积极注册商标,而很多商标没有起到作用,长期赋闲于办公室中,从注册之日起就成了名副其实的“死”商标,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能作用。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获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不是踏踏实实地把企业办好,而是采取了一些偏激的行为,为了商标而商标,脱离了商标的本意。
品牌名称及标识的设计及保护、品牌的核心和定位这个基础都失去了,如何能砌成高楼大厦?那只能跟前文提及的新闻,为自己巨大的失误买单,中国商标网相信,这绝对是很多企业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愿通过这次教训,我们又能吸取到一些经验,能够总结和应付此类事情的发生。
唯有这样,我们的企业才能做成百年不动摇的品牌老店。而实践中,我国中小企业商标保护中的问题之一,是在生存过程中,在保护品牌的意识上要走出来,尤其关系到维权,一定要学会“主动出击”,而不是“被动挨打”。
“世界与中国接轨”成为了趋势!中国的实力与日俱增,有目共睹,随着我国科学技术以及经济的飞跃发展,国人中唯洋货可居的心态屈指可数了,洋文不再可以令我们见而起敬,而越来越多的洋人钟爱汉文化。中国民族文化中的优秀商标具备了成为世界顶级品牌商标的潜质,悠久的中华文明和文化魅力,有其独特的优势。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本土产品在品牌、设计、人才和创意方面的积淀,中国不会一直落后于人的。
商标从图形演变成文字,又从文字演变成三维立体,让商标动起来,把产品的特性进行张扬和突现,这是商标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时,动态商标就孕育而生,这种在国外已经成熟的新型商标表现形式,一经传播立刻就引起了业内外的广泛关注和极大的反响。动态商标的出现,无疑是国际化品牌新趋势的重要信息,例如——
以任志强先生已经注册的“鼠老大”动态商标来说,源自传说,灵感于十二生肖故事。创意诠释形式:一个具有无比灵性,聪慧神秘的小生灵“鼠老大”,以东方文化的动画形式站在一头气喘吁吁的老黄牛的头上,以舍我其谁的成功者的姿态,表现出自信和可爱,智慧和一点点狡黠,动感十足,活龙活现,令人过目不忘,寓意着企业文化的独特性,产品品牌的大气和包容,拓展市场游刃有余,品牌的市场地位不容置疑。商标注册。
尽管花样繁多的假冒产品让企业焦头烂额,但毕竟拥有正当的防卫工具,可以“依法查办”。但是,有一种行为却让不少企业吃尽苦头,那就是商标的“抢注”。第一位因抢注商标而获利的人是谁我们无从考证,但肯定这个人没有预料到的是他的这种行为会催生一个“职业”出来,自从“职业抢注人”出现后,商标的注册犹如潮水般涌现。
关于这个商标抢注也有一个案例是发生在著名的法国葡萄酒“CASTEL”身上。2009年12月15日,中国上海卡斯特公司与法国GCF酿酒集团宣布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并在上海举行了“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揭牌仪式——需要说明的是这家新公司与卡斯特兄弟集团(“CASTEL”商标持有人)并无任何的业务关系。
在此次揭牌仪式上,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委托的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针对国内卡斯特市场的混乱局面,还“义正词严”地作出了严正声明表示,为保护“卡斯特”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另外,创品牌不等于注册商标。前不久,有媒体拿乔布斯的苹果公司和中国的山寨企业作比较,单从创新来说,一些山寨企业也有很多可圈可点之处,比如有的山寨手机可以比一些知名品牌的手机待机时间长,外观设计上山寨产品的灵感也很丰富,然而即便是山寨产品也能注册商标成为苹果、橘子、香蕉,山寨依然只能是山寨,而乔布斯的苹果却能成为全球知名品牌。
原因在于,注册商标之外,创造知名的品牌还需要花费相当的功夫,比如品牌宣传推介、产品营销、企业文化等等,而不是说有了响亮的注册商标,就能够一劳永逸的。谭小芳老师认为,创品牌不止于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只是创品牌的第一步,在注册商标如火如荼的当下,我们有理由期待一个个商标真正转化为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品牌,注册进消费者的心中去。
总之,商标保护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除了法律意义上的途径,企业更应该未雨绸缪,首先在保护措施上做到全方位、多角度,而别让有些人钻了空子。商标的保护是一场持久战和耐力战,另外,企业还要做的就是引导消费者“认牌”消费,同时,为维护自己的商标信誉而努力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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